蘋果起訴唯冠索要iPad商標權案一審敗訴
昨日,備受業(yè)界關注的“蘋果”告“唯冠”索iPad商標權一案有了一審結果:“蘋果”要求法院判“iPad”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,并向“深圳唯冠”索賠商標權屬調查費、律師費所受損失400萬元的訴訟請求,被市中級法院一審全部駁回。這意味著,如果該判決生效,那么蘋果便在中國內地不擁有“iPad”的商標權,其在中國內地銷售的iPad產品屬于商標侵權。
案情回放
“蘋果”告“唯冠”爭奪iPad商標權
該商標爭議的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。從當年開始,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(qū)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,2001年,唯冠國際旗下唯冠科技(深圳)公司(以下簡稱“深圳唯冠”)又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。而當時蘋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產品。
2010年起,蘋果公司推出個性化平板電腦iPad。在iPad進入中國內地時,一場關于iPad中國內地商標權歸屬的戰(zhàn)火在深圳點燃——“蘋果”把“深圳唯冠”告上了法庭。這次訴訟原告是“蘋果”和英國的IP申請發(fā)展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英國IP公司”),他們請求法院判令注冊號1530557“iPad”、注冊號1682310“iPad”商標專用權,即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歸其所有,“深圳唯冠”同時賠償其因商標權屬調查費、律師費所損失的人民幣400萬元。
一審判決
法院一審駁回“蘋果”全部訴求
市中級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,并于2011年2月23日、8月21日、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此案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“蘋果”方要商業(yè)獲取他人的商標,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,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(guī)定,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,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(xù)。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另一原告英國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臺北唯冠公司)簽訂,且與深圳唯冠之間的“表見代理”(“表見代理”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,但由于本人的行為,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,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、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)亦不成立。因此,“蘋果”方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應予以駁回。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:駁回蘋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,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.56萬元由“蘋果”方承擔。
目前,記者尚未得到蘋果公司對此案提出上訴的官方消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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