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宇宙中的“我”會受法律保護嗎?
?未來,元宇宙將成為我們現(xiàn)實宇宙中的一個平行宇宙。目前很多AI技術已經(jīng)在娛樂領域被使用,形成了元宇宙的雛形,而被AI技術所創(chuàng)造出的“我”是否被法律所保護?
某手機記賬軟件,因其技術中可自行創(chuàng)設“AI陪伴者”受到了很多使用者的喜愛,使用者可任意上傳一張頭像,系統(tǒng)會將該頭像的面部特征虛擬化,從而自動生成一個虛擬人物,使用者可以自行設置該人物的名稱、頭像與該陪伴者的人物關系回復語言等信息,使用者在進行記賬時,該人物即會予以回應,某使用者發(fā)現(xiàn)他在這款軟件中被大量其他使用者設置為虛擬陪伴者,且通過技術算法,軟件會向其他使用者推送與他有關的肖像表情包以及相關語,遂以侵犯姓名權、肖像權、一般人格權將軟件開發(fā)者訴諸法院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軟件開發(fā)者通過規(guī)則設定、算法設計、實際上鼓勵、組織了使用者的上傳行為,直接決定了軟件核心功能的實現(xiàn),并形成侵權素材向不特定使用者進行提供,應作為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,其行為包含了對使用者肖像、姓名的整體人格形象的使用,因使用者可以任意設定與虛擬人物的身份關系、制作語料素材等,從而形成與使用者進行互動。這些功能涉及使用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,構成了對姓名權、肖像權、一般人格權的侵害,應當向該使用者賠禮道歉,并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與精神損害撫慰金,元宇宙中的“我”雖然是虛擬的,但元宇宙并非是法外之地,人類始終對未來抱有美好暢想,?但技術發(fā)展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