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源界會否面臨「華為之劫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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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谷歌旗下安卓將對華為進行系統(tǒng)「封鎖」的報道,給國內(nèi)科技界投下了一枚震撼彈?!父渤仓聫?fù)有完卵乎」,一時間人人感到自危,尤其當(dāng)大家發(fā)現(xiàn),向來以「開源」著稱的開源基金會及開源代碼托管平臺,實際上也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(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, EAR ) 管制,過去深信「開源無國界」的國內(nèi)開發(fā)者們開始擔(dān)心,類似的「封鎖」事件也會在這個領(lǐng)域上演。
在 5 月 20 日的一篇《開源界也要注意,Apache 基金會與 GitHub 都受美國法律約束》文中,「開源中國」通過展示 Apache 軟件基金會以及 GitHub 官網(wǎng)中涉及出口限制部分的內(nèi)容,表示對開源項目在未來的「自由度」會否受到限制感到擔(dān)憂。
Apache 軟件基金會官網(wǎng)上的「產(chǎn)品出口須知」
Github 官網(wǎng)上的「出口管制規(guī)定」
文中指出,條款明確表明 GitHub Enterprise Server 不被允許出口至 EAR 限制清單中的國家,當(dāng)中包括古巴、伊朗、朝鮮、蘇丹和敘利亞:
「GitHub Enterprise Server may not be sold to, exported, or re-exported to any country listed in Country Group E:1 in Supplement No. 1 to part 740 of the EAR or to the Crimea region of Ukraine. This list currently contains Cuba, Iran, North Korea, Sudan & Syria, but is subject to change.」
「那幾時突然再加進來一個中國呢?」「開源中國」在文中反問道。
開源項目受不受美國出口管制?
該文出來后,話題迅速發(fā)酵。其中,來自中科院計算所的包云崗研究員反應(yīng)最為迅速,他立馬組織人員開展調(diào)研,對 12 個知名開源基金會、6 個常用的開源協(xié)議、3 個代碼托管平臺進行了調(diào)研與分析,并向海外朋友進行咨詢,最終得出以下結(jié)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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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源基金會管理開源項目,但基金會的管理辦法差異較大,而基金會旗下的開源項目也可以選擇不同管理辦法。例如:一、Linux 基金會自身的管理辦法不受美國出口管制,所以旗下的項目包括 Linux Kernel 等默認遵循該管理辦法,但虛擬化項目 Xen 明確說明遵循美國出口管制,就屬于 Linux 基金會中的特例;二、Apache 基金會的管理辦法明確說明遵循美國出口管制,所以它旗下所有項目如 Hadoop、Spark 都將受到出口管制。三、Mozilla 基金會明確聲明遵守加州法律,出現(xiàn)各類糾紛將必須到 Santa Clara 的法庭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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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調(diào)研的開源許可協(xié)議族(GPL、LGPL、BSD、MIT、Mozilla、Apache 2.0)均未涉及與政府出口管制無關(guān)的聲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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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調(diào)研的 3 個代碼托管平臺 GitHub、SourceForge、Google Code 均明確聲明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條例,并按加州法律解決糾紛。
小結(jié):
合理的開源基金會管理辦法可以規(guī)避美國出口管制
開源協(xié)議與出口管制無關(guān)
代碼托管平臺是開源的***風(fēng)險
雷鋒網(wǎng) AI 科技評論認為,如果單就平臺/協(xié)議聲明進行解讀的話,一切依然存在模糊性。
截至下午 6 點為止,該條微博已獲得 482 個轉(zhuǎn)發(fā)與 150 個點贊
如果從美國出口管理條例入手解讀,會不會對我們有更多啟發(fā)?
在個人微博上,包云崗?fù)扑]了一篇由臺灣開放文化基金會法制顧問、開源社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林誠夏先生撰寫的解讀文章《專家解讀:開源軟件項目是否會被限制出口?》,雷鋒網(wǎng) AI 科技評論對原文進行了不改變原義的總結(jié):
根據(jù)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EAR 734.7 (a) 條款,只要符合「公開可及 (Publicly available)」定義的軟件,就不在 EAR 的管制范圍內(nèi),也就不需要申請相關(guān)許可。
注:Part 734 章節(jié)里的 734.7 對于何謂「公開可及 (§ 734.7 PUBLISHED ) 做了定義說明及例示,簡要來說:「技術(shù)或軟件已經(jīng)是被一般公眾可以接觸,并不限及其后續(xù)散布者 ( when it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without restrictions upon its further dissemination)。
目前看來,這個解讀基本上可以打消大部分人的顧慮,不過文中也強調(diào)一點:
EAR 734.7 (b) 說明「公開可及」的軟件雖然不要取得許可,可一旦軟件涉及加解密技術(shù),申請許可就成為必要的流程。除非是這個加解密技術(shù)也是「公開可及」的,那么只需要向美國 BIS 匯報備查即可。
只要不涉及加解密技術(shù),我們就安全了嗎?
「開源中國」隨后發(fā)布的一篇文章《所以 Apache 基金會不受美國法律約束?》指出,經(jīng)過與同行專家討論后,他們認為 Apache 軟件基金會官網(wǎng)關(guān)于產(chǎn)品出口說明的內(nèi)容「表達的含義其實模棱兩可,充滿了不確定性?!梗?/p>
Therefore, U.S. export laws and regulations apply to our distributions and remain in force as products and technology are re-exported to different parties and places around the world.
美國的出口法律和法規(guī)適用于我們的分發(fā),并且隨著產(chǎn)品和技術(shù)再出口到不同的地方依舊保持有效。
再者,基金會的聲明是否會直接影響項目的開源情況?兩者之間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關(guān)系?這些我們依然未有明確答案。
來自網(wǎng)友的解讀
這應(yīng)該也是包云崗研究員在個人微博上呼吁「盡快建立已有托管平臺在美國以外的鏡像平臺」的原因:
雖然這個建議受到一些網(wǎng)友的質(zhì)疑:
無論如何,從長遠來看,他認為「中國必須建立起自己的開源項目托管平臺」,這個措施的必要性,相信是毋庸置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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